资深离婚律师: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08 16:09) 点击:244 |
一、管辖权的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 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 3、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 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当地张贴公告的优点是: 1、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众,可以及时通知被告; 2、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 3、当地张贴公告能够减少时间,减少程序,节省资源。 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三、案件的判决 《婚姻法》准予离婚所确定的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配偶的一方应当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让对方知道自己在何处,夫妻之间的各项义务也就无法履行,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该类案件只要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在一年以上,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经邮寄户籍所在地亦无人接收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户籍登记中有很多“空挂户”,仅依据户籍登记确定公告送达,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举证的权利。因此对该类案件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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