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推荐:法院公告离婚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6-03 09:44)    点击:357

  【基本案情】

  原告凃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俩人在1996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10月生育女儿小莲。2000年上半年李先生突然外出务工,此后涂女士和家人都无法与李先生取得联系。因需要负担家庭开支,涂女士自2003年起外出务工,小花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2年小花开始在店里当营业员,有一定的收入。一晃十四年过去了,李先生仍然杳无音信,涂女士认为,俩人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女儿也已经长大并独立生活,故涂女士要求离婚。

  【法院审判】

  因被告下落不明,XX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开庭时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XX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自2000年上半年外出务工,此后原、被告互无联系,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经有十四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被告的女儿小花已满十六周岁,能靠自己的收入独立生活,本案无需处理小莲的抚养问题。

  【审判结果】

  XX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准许原告涂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

  【成都著名婚姻律师沈辉解读】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下落不明。那么针对这种情况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失踪或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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