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房产律师解答:未经夫妻双方同意出售房产是否有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4-12 15:27) 点击:430 |
【案情再现】 1997年,奚某与曾某以双方工龄折价购买一套单位的房改房,房屋产权登记于丈夫曾某的名字。2004年妻子奚某与原告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丈夫曾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曾某夫妇即腾退房屋,原告程某付清购房款后开始居住。后丈夫曾某怀疑其遗失一张存单于诉争房屋中,系与原告程某签订一份查看房屋协议,方便进入涉案房屋查找其遗失的存单。现程某要求奚某、曾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曾某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该客观事实出卖房屋系奚某与曾某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曾某的事后行为亦让原告有充足理由相信卖房系曾某夫妇共同意思,且原告对房屋的取得基于当 时的市价合理,属于善意取得,二被告亦无合法理由对抗原告的合法取得与占有。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曾某夫妇应配合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视点】 四川成都律师沈辉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 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您遇到任何法律上的困难,欢迎加入律师在线咨询qq群免费咨询,55018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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