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抚养费纠纷律师】父亲能否以离婚后儿子改姓拒付抚养费?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23 13:28) 点击:375 |
(子女抚养权纠纷、变更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标准等法律问题咨询,请直接来电。) 案件事实 王某和赵某离婚后,儿子归王某抚养。王某现已再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离婚时赵某每月支付30元抚养费不能满足儿子的基本生活,王某与赵某协商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是赵某认为,王某擅自将变更孩子的姓氏,改为现在丈夫姓韩,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拒绝增加抚养费,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王某以儿子名义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增加抚养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之母在与赵某离婚时,虽约定每月给付小宝抚养费30元,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原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孩子生活、学习的需要,故判令赵某每月再支付小宝70元抚养费。同时法院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并未禁止子女随继父姓。现实生活中,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王某改变儿子的姓氏,虽未与赵某充分协商,方式欠妥,但不能成为赵某拒绝增加抚养费的理由。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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