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身损害律师:楼上掉花盆砸伤过路人,住户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2-29 15:03)    点击: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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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实

  2008年初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原告王某从一幢居民楼下经过,突然掉下一花盆砸中自己。王某被花盆砸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事后,王某找该楼住户询问,住户都不承认是自己家的花盆掉下砸伤王某的。 王某实在查不出花盆的主人,为了索要自己的损失,他无奈将二楼以上10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医疗费等一万余元。

  花盆只可能是其中一被告的,却把10家住户都告了,许多住户愤愤不平。审理期间,其中 4户举证阳台已封闭安装了防盗网,花盆不可能掉落,所以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应免除其责任。 而其余6家住户无法证明花盆一定不是自己家的,所以都可能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他们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据此认定,6家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判决6家住户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一万余元。

  律师分析

  此案属于典型的法律上所说的“ 共同危险行为”,某个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无法确定真正的责任人,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花盆不归其所有的那5 家住户看来是无端承担责任,但这样做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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