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还能离婚吗?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12-22 17:11)    点击:296

  在夫妻离婚案件中,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那么另一方应该如何离婚呢?首先要确定的是,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是不能够协议离婚的,因为双方是没有办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另一种方法就是诉讼离婚了,诉讼离婚又应该怎么提起呢?

  

    1、对下落不明人启动宣告失踪程序,宣告为失踪人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一般一次诉讼即可达到离婚的目的。但宣告失踪需要经过2年的时间,一般起诉离婚一方无法接受此时间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即可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离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知,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有两种方式可以离婚。一种是在配偶下落不明后,另一方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方为失踪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一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论哪种方式,只要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直接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无论走失时间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及进行实体审理。但在公告送达的情形下,法院仍要按照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如果不具备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即使对方缺席也不能判决离婚。据此,直接起诉虽可以节省时间,但如无充分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也无法达到离婚目的。因此,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另一方如需解除婚姻关系,如不能提供充分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则需要等待2年以上的时间,方可达到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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