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的技巧问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5-28 11:58) 点击:523 |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然律师是为当事人的利益而战,那么律师在辩护中怎样做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呢?其中又有什么样的技巧? 一.律师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二是刑法规定 不负刑事责任的,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五.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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