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唐XX的诉讼请求不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13 12:12) 点击:363 |
【成都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唐XX的诉讼请求不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4日,唐XX乘坐公交车准备去找工作。8时15分许,公交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罐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公交车上的乘客唐XX等跌倒、撞伤。事故经XX区交警大队认定,公交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即,唐XX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过诊断,只是手腕、眉骨的小伤。自从那之后,唐XX多次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均因要求过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向X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交通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00余万元。其中,要求占有公交公司61%的股份。经查,公交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唐XX被侵权后采取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是件好事情,但诉求要合理、合法,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唐XX选择诉讼解决纠纷也是值得赞赏的一个行为,但在诉讼中漫天要价就非常不妥。一个简单的跌倒导致的软组织伤,就认为胆结石、脂肪肝也是事故所引起的,这样的行为实在不合理。法律具有统一的规范性,不当的请求不仅不会得到支持,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法院审理: XX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导致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但就唐XX的损失,法院仅认可了公交公司垫付的事故当天的医疗费159.4元,以及误工费971.05元。上述费用由唐XX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曾某某971.05元,公交公司159.4元。唐XX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审判结果: 判决后,唐XX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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