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律师】合同中的劳务合同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2-04 18:41) 点击:264 |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务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劳务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如服装加工,家具制作等等。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过程,如饮食、理发等等,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劳务合同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问题而订立的协议。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必须审查发包单位签订合同人是否持有法人授权的相关证明(如授权委托书)。 2、了解发包单位法人的有关概况(如营业执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方式、你所要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等证件 3、盖章时一定要求发包单位或有独立企业法人分公司,盖合同专用章或者行政公章,外地来本地承揽工程的企业要盖住所地办事机构的合同专用章或者是行政公章,不能盖项目部或其他公章。 4、如果你在订立合同时有重大误解,使合同明显显失公平,就应当与发包方协商另行签订或补充签订个别条款。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必须在一年内向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5、如果订合同时授委托人因其他原因不在场未能签字,但有其他无代理权的人代为签字,你应当在一月内请求发包方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追认。 6、如果发包方授权的合同签定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就无效。以防合同履行后对方申请撤消。 二、怎样认定无效条款合同法中第53条规定免责无效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对民工偷盗、打架处罚的条款,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对偷盗和打架的处罚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不是企事业单位的职权,发包方只可向公安报案,但无权力处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几条 1、双方应在合同每页签字或者盖章,以防止一方更换某页的某项条款。 2、合同订立后,如果有个别条款要修改或者补充,必须在双方持有的合同上同时同内容修改,并且在修改内容的后边由修改人或签定人签字认可。 3、合同中约定了工期,但是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符,若推迟日期,双方必须就推迟原因补充说明或另行约定工期。 4、合同中对零星用工工值应特别约定。劳务派遣合同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用得比较多,一般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都是一样的。 所以,如果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辞退或者辞职现象,劳动者首先需要找劳务派遣机构联系,并且看看合同中关于辞退或者辞职现象的处理,一般来说派遣合同里面都没有规定,所以被用人单位辞退是得不到赔偿的,自动辞职只要劳动者提前一个月跟劳务派遣机构说一声,一般来说也不用赔偿,但是合同另外有约定赔偿金的除外。 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派遣内容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二、合同期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费用问题 1、劳动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四、社会保险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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