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知名律师】“撤销赠与”“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之情形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1-30 13:51) 点击:326 |
很多情况下,人们会对撤销赠与与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等没一个明显的认识。那么,具体有哪些情形呢?就此问题来说,由于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当发生了法定了事由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经撤销赠与的,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对赠与有法定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与赠与人的继承人,但赠与人的撤销权与赠与人继承人的撤销权的发生事由是不同的。 对以下三种法定情形,赠与人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这一法定情形要求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严重侵害的行为。受赠人因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则不包括在内;二是侵害的对象应为赠与人本人或者是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这一情形也必须具备以下一定条件: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包括法定的扶养义务和约定的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这一法定情形必须发生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并且不履行的义务必须是赠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须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死亡,由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赠与撤销权;赠与人虽未死亡,但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赠与人的监护人行使赠与撤销权。 2、须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所致。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与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一年的行使期限不同,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不履行赠与义务的几种法定情况 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赠与合同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赠与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两个: 1、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不仅包括经济收入的显著减少,还包括支付的显著增加的情况,比如赠与人已经丧失经济来源或者赠与人家庭的其他人员丧失经济来源、赠与人家庭出现了需要支付大笔资金的病人等。 2、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直接影响到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状况。是否严重影响,应参照赠与人家庭原有的生活标准。 上述两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否则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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