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离婚律师分析法院不予判决离婚的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1-15 13:53) 点击:258 |
四川离婚律师分析法院不予判决离婚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是90后小姑娘,2007年12月份经媒人介绍与80后被告王某相识,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1月4日在XX乐园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生下一儿一女。婚后因生活习惯及社会阅历的不同产生价值观念的差异,原告李某某追求个性时尚,喜欢超前消费,被告王某则注重考虑实际生活需要,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导致双方开始分居,后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至XX法院。 法院审判: XX法院审理认为:合法婚姻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原、被告婚后通过共同生活并生育儿女,已经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对夫妻感情有较大损害,但双方婚后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并未形成长期分居事实,仍有和好的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在以后的生活中改正缺点,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分析: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以下情形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且难以治愈;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本案原、被告婚后通过共同生活并生育儿女,已经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对夫妻感情有所损害,但双方婚后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并未形成长期分居事实,仍有和好的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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