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律顾问】XX公司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1-15 13:33) 点击:374 |
【成都法律顾问】XX公司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甲方:成都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XX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乙方:宋XX(身份证号码:XXX) 乙方在位于XX拆迁安置工程项目上从事砖工, 2011年7月31日下午,乙方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下受伤。事故发生后,XX公司立即将乙方送往四川省人民医院救治,乙方于2014年11月02日出院。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一次性赔偿协议: 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因乙方人身损害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 、生活费等费用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已由成都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全部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在本协议签订时,由XX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包含但不限于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20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三、一次性补助金为甲、乙双方所自愿协商之数额,乙方已通过委托律师充分了解相应权利及后果;若与法定数额有所出入,乃为乙方自愿对之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如本协议签订后,中冶公司不予支付或者拖延支付,本协议中达成的价款无效,乙方有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向甲方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并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相关费用;乙方自行决定此费用的分配方式,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收到上列赔偿款后,双方就此事不再有任何争议,即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仲裁等方式)、任何理由就劳动或伤害等有关事宜再向甲方二公司及相关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六、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表示甲方对乙方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负有过错或承担法律责任。 七、双方声明:本协议的达成和履行是双方充分解读法律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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