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律师】未结婚照料男方五年 女方应分得适当财产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1 15:24)    点击:268

  【基本案情】

  沈某与陆某年轻时曾是一对恋人,因双方父母反对而分手,后各自成家。

  2007年,陆某的老伴过世,此时的沈某也已丧偶。由于儿子陆伟常年在广州打工,陆某平时与沈某相互照应,日子一久,两人重续旧情,商量着老来结伴、彼此扶持。

  于是,沈某搬到了陆家。儿子陆伟得知这一情况后,从广州火速赶回家,对着两位老人一顿大骂:“你们两个年纪加起来都有一百多岁了,作出这种事还要不要脸啊!”

  这次,陆某没有理会家人的反对,坚持要和沈某共度晚年。陆伟一怒之下回到了广州。

  为养家糊口,年过五十岁的陆某继续从事渔业捕捞工作,并于2009年购买了一条渔船。沈某则在家洗衣做饭,负责操持家务。

  2012年,陆某突发疾病死亡,陆伟找上门来,与沈某当众争吵厮打,并以“房子是沈家的财产”为由,强行将其赶出家门。而后,陆伟以60万元的价格变卖了陆某的渔船。

  面对如此无情的陆伟,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陆某的遗产。

  庭审中,沈某表示,多年来陆伟毫无音讯,完全没有尽过赡养义务,是她照料老陆生前的生活起居。“前年老陆生病住院,我一个人端茶送水、服侍在床头。那时候他陆伟在哪里?”

  【法院判决】

  崇明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与沈某系非婚同居关系,沈某无权继承陆某的遗产,但考虑到沈某多年来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故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应分得相应遗产。

  【精英律师团队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继承遗产。但法律并不保护非婚同居关系,同居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无法享有继承权。除非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根据遗嘱自由原则,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通过遗嘱形式留给同居另一方。

  本案中,陆某死亡时并未订立遗嘱。考虑到陆某和沈某同居时受到亲人指责和疏远,陆某和法定继承人陆伟关系冷漠,彼此没有尽到扶养互助的义务,而陆某与沈某在这样的状况下,长期共同生活,彼此照顾,互尽扶养义务。故法院虽然认定沈某无权继承陆某的遗产,但根据继承法之“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判决其分得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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