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高富帅为结婚彩礼舌战白富美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2 16:31)    点击:269
  高富帅邂逅白富美

  1982年出生的宝强身高一米八三,家境殷实,有数套房产,开着宝马车,更有一家自己的小公司,是名副其实的高富帅。。2011年2月,宝强参加好友生日聚会,与瘦瘦高高、长相甜美的莉莉相识。

  2012年8月双方父母见面订婚。宝强按照习俗支付莉莉彩礼共100万元及价值近百万元的黄金、钻石等饰品。2012年9月宝强和莉莉办了结婚仪式。由于莉莉没有达到法定结婚登记年龄,暂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数月后决定“离婚“

  结婚后,宝强将重心放在了自己的公司上,每天早出晚归。而莉莉则过起了无忧无虑的全职家庭太太生活,每天呆在家里。一段时间过去后,年轻的莉莉独自去往各地旅游,即使在哈尔滨也经常夜不归家。渐渐地,宝强和莉莉有了争吵,并逐渐升级。最终,二人认为性格不合,在分居数月后决定“离婚”,解除同居关系。

  为彩礼舌战公堂

  宝强及家人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莉莉及家人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宝强将莉莉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莉莉返还彩礼100万元人民币及价值37.5万元黄金首饰、价值15万元钻石首饰、价值35万元翡翠首饰等物品。而被告莉莉表示,宝强给自己的100万元不是彩礼,而是办婚礼期间的花销。举办婚礼,花费85万元,并在以后的同居生活中花费了若干费用。而且自己父母于2012年婚礼当日给宝强10万元作为嫁妆,随后又给宝强汇款30万元,所以不同意还钱。

  无证婚姻不受保护

  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宝强以结婚为前提在订婚仪式中交付被告莉莉的100万元现金和价值87.5万元饰品的性质是彩礼。原、被告双方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不成立婚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万元及价值近百万首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述100万元是给女方举办婚礼期间花销的辩称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100万元的性质是原告给女方举办婚礼期间的花销,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所述给原告的40万元陪嫁应予以返还的辩称主张合理,予以支持。该款可在被告返还的100万元中抵扣。

  法院判决支持男方诉求

  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甲彩礼60万元,返还原告彩礼饰品黄金首饰价值37.5万元;钻石首饰价值15万元;翡翠首饰价值35万元。被告莉莉如不能返还上述饰品原物,则按相应价值赔偿。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南岗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婚姻关系的缔结有着明确的法定程序,如不依法办理结婚手续,便谈不上法律认可的有效婚姻,只属于同居关系,更得不到法律保护。无证“婚姻”一旦遇到“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子女抚养权以及彩礼等方面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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