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担保合同律师解析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义务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28 15:41)    点击:310

  导读:借款时有人做担保,债务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吗?这个肯定不是,如果债权人不主动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的话,那么你的借款就有可能存在风险。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9日,张某借了2万元给朋友凌某,用于生意周转,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是2013年3月17日,王某作为凌某借款的担保人。王某与凌某都在借条合同中签字。内容中没有约定凌某支付借款利息,也没有约定王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

  约定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向凌某催要借款,均未果。直到2013年12月,张某才开始要求王某承担担保责任,但遭到拒绝。于是,张某在今年3月将凌某和王某一起告到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凌某偿还借款,并由王某负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判决,判决被告凌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由于没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王某的担保期限,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则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王某可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纠纷律师解析】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应该及时行使债权,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如果不及时主张权利,也可能对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相关法律对担保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在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自由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同时规定了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诉讼期间,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反之,若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的担保权利即可免除。

  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必须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2013年3月17日还款期限届满,张某应当截止2013年9月17日之前要求律师给凌某发送律师函,或者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这就意味着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保证人的担保权利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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