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3-04-02 11:41)    点击:428
【案例分析】

  这是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案例。

  《劳动法》第19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19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9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均未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但实际上,由于用人单位搬迁、并购、业务范围扩大等,都会出现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的情况。此情形下,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或者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深圳目前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并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参见深中法[2006]88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5条)。

  【案情简介】

  申诉人,余某等79名员工,均系深圳经济特区人。

  被诉人,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

  余某等79人均系被诉人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诉人与申诉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均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5年8月31日,被诉人搬迁到深圳市宝安区(属特区外)。该79名员工因家在特区内,考虑到去特区外工作很不方便,均不愿到特区外工作。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而引发争议。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8万元。

  【裁判】

  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0万元。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沈辉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沈辉律师,沈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沈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8219532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沈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成都律师 | 成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沈辉律师主页,您是第10045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