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律师|成都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探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11 15:10) 点击:434 |
探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定义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判刑 犯本罪: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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