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济纠纷律师】从一起借款纠纷看“生前借条”的效力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16 14:50) 点击:380 |
----- 【案情介绍】老顾生前系某环卫所职工,2005年到2007年间,其分三次向外地的朋友李向东借款合计人民币6万元,并立有三张借条。2008年初,老顾因病去世,李向东持三张借条向老顾的遗孀张小花索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张小花辩称,老顾生前并未向李向东借过款,原告提供的三张借条不是老顾亲笔书写。原告李向东申请法院提取了老顾2002年6月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为样本进行笔迹鉴定,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检材(三张借条)上落款处署有的“老顾”签名字迹与样本上落款乙方(签章)处留有的“老顾”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被告张小花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但主张,样本上落款处“老顾”签名也不是老顾本人所写,而是其单位同事代签。 【本案要点】 一、2008年初,老顾因病去世,李向东向老顾遗孀张小花索要借款;二、张小花不承认老顾生前向李向东借过款,借条也不是老顾亲笔所写;三、笔迹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张小花辩称样本签名是老顾单位同事代签。 主持人:近年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今天,我们就共同来关注一起借款纠纷案例。好的,我们请出今天来到直播间的嘉宾周立律师。你好,周律师! 周立: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好! 主持人:周律师,民间借贷应该大家都不陌生,相信在收音机旁的很多朋友,也许在生活中打过借条或让别人打过借条。所以在分析案例之前,您能不能先给听众朋友们讲一下什么是借条或者借条的涵义? 周立:好的,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条实际上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主持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借条,比如“今借到某某多少钱”,还经常看到另外一种欠条,“今欠到某某多少钱”等等。您能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吗? 周立:借条证明的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借条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欠条证明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比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依据。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发生纠纷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欠条持有人则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另外,两者的诉讼时效也不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写下欠条开始计算两年,借条则是借款约定的还款时间往后推两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从要求还款之日起两年,所以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主持人:周律师,欠条既然这么麻烦,大家干脆都打成借条算了。干嘛打欠条呢? 周立:那可不行,我们说不管借条也好欠条也好,都是基于一定事实而产生的。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则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欠条”的法律概念较大,不一定是合同关系,可以是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也就是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主持人:好的,说了这么多,相信大家对借条和欠条有了一定的了解。回到本案,李向东既然已经出具借条,证明了与老顾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为什么还要申请法院作笔迹鉴定呢? 周立:本案有点特殊,由于借款人老顾已经去世,被告张小花又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因而此借条的真实性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疑问,因而法院不能依据此存在争议的借条来认定原告的主张。也就是说李向东提供借条本身存在瑕疵,需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证明其所持的借条是真实的。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时,原告就可以借助科技手段来申请作笔迹比对鉴定,以证明自己所持的借条是真实的,具有证明力,以此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 主持人:本案真可谓是一波三折啊!鉴定结论出来了,张小花倒是对结论没有提出异议,但又提出作为鉴定样本的“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也不是老顾的笔迹,而是由其同事代签的。那么法院最后是怎么认定的呢? 周立:法院审理认为,通过笔迹鉴定,三张借据上落款处署有的“老顾”签名字迹与样本上落款乙方处留有的“老顾”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被告对此没有异议。如果样本落款处“老顾”签名是老顾生前单位同事代签,则原告李向东必须找到代替老顾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位同事为其仿造三张借据,而原告作为外地人,与老顾生前单位的同事并不熟悉,其找到2002年6月代老顾签订合同的同志伪造借据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故根据鉴定结论应当认定三张借据系老顾生前亲笔书写。遂判决被告张小花偿还原告李向东人民币6万元整。 主持人:判决结果是出来了,但法院似乎没有再继续调查,而是直接作出了认定,据此作出了判决。法院的依据是什么呢?周律师,您能不能给大家讲一下。 周立:好的,本案中,被告张小花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提出“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亦是他人代签。此时,如果再要求原告证明鉴定样本上的落款签名就是老顾书写,则犯下“循环论证”的错误,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还浪费了司法资源。所以法官采取了事实推定。所谓事实推定,是法官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推论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由于原告李向东是一名外地人,对老顾生前的单位同事并不熟悉,也不可能知道2002年6月替老顾签订合同的是哪一位同事,故李向东找到该同事为其“仿造”借据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而该同事既代签合同,又代签借条,显然违背生活常理。当然,被告张小花如果能举证推翻法官的推定,那就另当别论了。被告显然不能找到这个人,所以,法院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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