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确定了抚养费,离婚后可以要求增加吗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5-14 17:04)    点击:426

基本案情 

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

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余某诉至河南省某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18岁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律师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子女付抚养费23000元,平均每月62.5元。而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所以,即使离婚时约定了或诉讼离婚判决了孩子的抚养费的具体金额,离婚后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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