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哪些人享有孩子的探望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9-04-17 16:09) 点击:513 |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主体可以明确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笔者认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包括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养父或养母。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
因此,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非婚生父母也当然享有探望权,但子女已被他人收养的除外。对于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对于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有待确定。
《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据此,笔者认为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的继父或继母才享有探望权。
另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在我国家庭中,子女出生后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抚养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共同抚养子女的情况多见。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并没有因此解除,双方间的感情仍然存在,这种感情有时甚至深于子女与父母的感情。
并且,《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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